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成与被告刘铁军、刘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刘铁军,刘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007号原告郭成,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铁军,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刘岩,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址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与被告刘铁军、刘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王继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