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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7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巩向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向滋,王东,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782-2号申请执行人:巩向滋。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陈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8720元(总标的额为158679元),余款14995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东、陈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巩向滋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巩向滋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东、陈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