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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陈跃锋、单兰芬、刘子平、王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陈跃锋,单兰芬,刘子平,王文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责人:张为众,职务行长。被告:陈跃锋。被告:单兰芬。被告:刘子平。被告:王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告陈跃锋、单兰芬、刘子平、王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