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何某某,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中方县人,住怀化市中方县。被告曾某某,男,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中方县人,住怀化市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为夫妻间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双方年龄较大,需要相互关怀和帮助,现原告何某某提出撤回对曾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负。原告预交200元,剩余100元,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员 李元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