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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与王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王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运锋,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国杰,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韩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并承担逾期履行的利息,承担诉讼费3485元,执行费用),但王国杰至今仅履行了231000元,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84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