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王列波与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列波,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979号原告王列波。被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EVINEARLEBRYANS。委托代理人朱金金。委托代理人胡泉,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列波诉被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列波,被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列波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进入被告公司工程部从事工程师工作,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18,000元,奖金按照项目完成情况计算。由于原告在被告公司2011年工作期间,出色完成工作任务,2012年1月12日,被告公司发放给原告2011年奖金31,493.06元(税后)。2012年,原告继续为被告公司创造效益并得到被告公司认可,2012年1月13日,被告公司将原告基本工资增加至19,500元,同年6月12日,被告又将原告基本工资增加至21,000元。2012年下半年,被告公司由于领导层变更导致内部人事斗争加剧,被告突然于2013年1月14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决定无偿解雇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至12月奖金105,000元。被告上海谷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辨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职期间参与设立了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被告在准备备份原告电脑中资料时,原告恶意删除了被告电脑中所有的工作文件,工作文件属于被告的商业秘密,原告的做法违背了保密义务的约定,被告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依据的,被告不应支付赔偿金。原告主张的奖金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劳动报酬,在原告严重违纪的情形下,被告没有义务支付任何奖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2011年5月25日,原告签署确认《新员工入职培训反馈记录表》,确认其对被告培训的《员工手册》及《奖惩制度》内容已经熟知。同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型号为ThinkpadL140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之后一直由原告使用,开机密码也由原告掌握。原告入职时,双方约定原告月薪为18,000元,2012年1月调整为19,500元,2012年7月1日调整为21,000元。双方共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规定,原告所从事的工作涉及被告的商业秘密;合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本合同期内,原告不得从事其它任何与被告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如有违反,被告视情节轻重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甚至解除本合同。该条第(二)项规定,原告必须遵守被告对保密信息的要求并同意签署本合同附件三之《保密承诺》。如原告违反《保密承诺》中的任何条款,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告无须提前通知即可将其解职,且本合同将自动解除。2012年6月8日,原告签署《保密承诺》,承诺将严格保密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获得的相关保密信息,并承诺在雇佣到期或解除时,原告应当将其控制或占有的所有资料,包括不同风格的笔记、估价单、存在于不同介质的文件、磁带、磁盘、程序,及其复制品返还给被告,如原告不遵守这一规定,则被告可能拒绝给予原告可能从被告处取得的赔偿和福利。2012年12月17日,被告处电脑工程师金兆东在未见到原告本人的情况下拿走原告使用的型号为ThinkpadL140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进行数据备份,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12年12月20日,原告将电脑交还被告,当日,被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寄交有关电脑退回之相关事宜的告知函,言明原告交还的电脑内D盘、E盘内没有文件资料,故要求原告配合公司调查,并确保原告的工作相关资料确已通过适当方式予以保存。否则,被告将基于调查结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严肃处分。但原告拒收该份邮件。2013年1月14日,被告通过上海诺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新存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恢复原告笔记本电脑的D盘、E盘的数据信息,恢复结果是D盘、E盘已被垃圾码复盖,恢复的数据打不开。2013年1月14日,被告以原告对公司IT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抢夺公司所属的笔记本电脑,并删除电脑中存储的相关工作资料,对公司正常运作造成极大损害为由,依照公司及《奖惩制度》第6.3条第2)款、第10)款、第12)款、第17)款等相关管理规定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员工手册》第3.8条规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员工不得同时担任或保留和任何第三方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有偿职位,或者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无偿职位。第12.4条规定,公司尊重其它公司开发软件的版权及专有权。员工不得在公司电脑上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第12.5条规定,员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或设备,一经发现,须由IT部门及时更正,并由相关负责人提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员工有义务定期检查计算机病毒,并经常为其磁盘资料做备份。被告公司《奖惩制度》第6.3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无偿解雇的处分。……2)殴打其他职员、主管、工友或客户;……10)严重违反公司的行为准则;……1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或原材料、能源浪费,或造成人身伤害、严重经济损失的(人民币伍仟元以上);……17)不服从上司的指示或者命令(如合理的岗位调整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2012年12月8日,苏州侨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原告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生产、加工、销售:谷物储存、烘干、处理机械、动物饲养机械及其他农牧机械和零部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上述产品及同类产品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2013年1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2013年2月4日,原告增加一项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年终奖105,000元(按五个月工资计)。2013年3月4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3)办字第259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保密承诺》、苏州侨瑞农牧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告知函、数据恢复报告书、处分决定书、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为此提供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保密承诺》、告知函、数据恢复报告书、处分决定书等证据,以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知晓被告处规章制度以及保密承诺的内容,但原告在被告公司IT人员对其电脑进行资料备份时,对IT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并抢夺了电脑,并恶意删除电脑中的工作相关资料,故被告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删除的是其个人资料,并非属于公司的资料。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然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与被告公司同类型的公司,并在被告公司要求对原告所用的笔记本电脑资料进行备份时,采取极不配合的态度,夺回电脑后又擅自删除了D盘、E盘中的资料,尽管原告主张其删除的是个人资料,但由于资料已经无法恢复,原告的主张亦无法证实,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要删除的是个人资料,原告也应当在告知被告公司后予以妥善处置,而不应当是擅自删除,且导致资料最终无法恢复的原因也是原告造成,因此,原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劳动者所应具备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已经严重影响了被告公司的正常工作,原、被告之间就公司规章制度、保密义务等内容也有明确的规定,故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1月至12月奖金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原告个人的考核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现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奖金,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应当按照5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其奖金的主张,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列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列波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