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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殷玉平与张虎、王天福欠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平,张虎,王天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殷玉平。委托代理人高申良。被告张虎。被告王天福。委托代理人王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玉平与被告张虎、王天福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殷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丁冬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