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云与廖友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廖友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张云,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杨永,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友田,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XX华,该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与被告廖友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六个月才能进行鉴定,现在无法确定其损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审判员 叶久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橙程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