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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郭某丙、丁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丁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930号原告郭某甲,女。原告郭某乙,女。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丙,男。被告丁某某,女,系郭某丙之妻。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郭某丙、丁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郭某乙及其共同代理人王某乙、被告郭某丙及其与丁某某的共同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父母郭某丁、高某某原系灞桥区席王街办某某村二组人,在该村村北拥有宅基地一院并盖有两间半厦房(西边)、石棉瓦房4间(东边)。其父母长期因病住院治疗,其父郭某丁于2009年12月28日去世,其母高某某于2011年1月16日去世,故最近几年原告父母及家人均未回过老家,即某某村二组。2013年1月4日,原告得知灞桥区席王街办某某村准备拆迁,便回去看看,得知父母所有的宅基地被被告进行了翻盖,并在房屋拆迁摸底登记时登记在被告丁某某名下,因此发生争议。原告郭某甲、郭某乙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拆除建盖在某某村二组村北其父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恢复原状。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争议之宅基地是经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所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以该争议之宅基地归其使用,要求恢复原状,被告否认该宅基地使用权属原告所有,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原告又无相应证据支持该宅基地使用权属其所有。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须经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对原、被告争议之宅基地的划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原告主张该宅基地应归其使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之争议,应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确权,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之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