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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薛小霞与王偲琛、王纪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霞,王偲琛,王纪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薛小霞,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王偲琛,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纪忠(王偲琛的父亲),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霞诉被告王偲琛、王纪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小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