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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廉法执字第510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钟元昌与邓亚养、赖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元昌,邓亚养,赖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廉法执字第510之三号申请执行人钟元昌,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罗州街道。被执行人邓亚养,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新兴路。被执行人赖小红,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雅塘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元昌与被执行人邓亚养、赖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5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钟元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义务,但其一直不予履行,于2015年5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赖小红的银行存款帐户。现需划拨该帐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赖小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华审判员 :梁立新审判员 : 马 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庭渊第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