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岳西县湖乡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湖乡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317号原告: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杨永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湖乡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缘生建筑公司)与被告岳西县湖乡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湖乡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球、人民陪审员刘王送、人民陪审员储德林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缘生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光耀、湖乡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彭德琨、吴宪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缘生建筑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8日,与湖乡合作社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建其综合楼工程,合同价款977000元,如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则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未付清工程款,则按日承担5000元违约金。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不支付价款,则发包方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于2013年3月完工,4月11日交被告验收合格。合同价加变更量合计1023587.81元,被告仅支付10万元,拖欠工程款90多万元,给本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923587.81元,并自2013年5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2、被告自2013年5月10日起按每日5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后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3、如被告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原告有权拍卖所建工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证明自己前述主张,缘生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为:1、原告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该工程是采取固定造价方式约定工程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承包的是工程的主体工程。因该工程附属工程由被告方另行发包,该工程总体工程没有验收。附属工程不在工程价款计算之内;3、变更工程量结算表,由施工方编制,由监理方监督,增加工程量价款为46587.81元;4、竣工验收的报告,该工程由施工单位施工,该工程被告方已签字接受。该工程整体验收应由被告方组织。原告施工的工程已验收。所以该工程的整体验收不是由施工方决定;5、工程开工、施工日志,证明原告方的工期顺延原因;6、催款函,证明原告方向被告方催要工程价款的事实。湖乡合作社辩称:第一、双方订立合同是事实,已经预支了10万元也是事实。第二、双方根据工程需要工程量有增减,现双方对实际工程量有待确定;第三、该工程至目前为止未进行完整的工程验收,本案原告方没有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更没有提供合格的竣工图,导致验收没有完成。第四、到目前为止本案原告没有向被告方递交结算报告书。综上工程款未付,其责任不在被告方。合同约定违约金和利息违约责任重复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湖乡合作社提交的证据材料为: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2、催款函。经当庭质证,湖乡合作社对缘生建筑公司证据材料意见为:没有异议,只是证3增加工程量价款为46587.81元没有得到本公司确认。缘生建筑公司对湖乡合作社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对方证据材料没有异议,与本案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合本院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并认定:2011年12月28日,岳西县缘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乡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湖乡合作社综合楼工程,水电、保温(外墙及屋面)、二至四层2-7轴内墙、门窗、厨房及卫生间的地面砖、墙面砖、内墙乳胶漆、楼梯扶手、上人屋面地砖(檐口1内侧斜板除外)、护窗栏杆、空调护栏、烟道工程及所有的室外工程(包含化粪池)由湖乡合作社另行发包。该综合楼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977000元,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工程中图纸变更按照实际工程量调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一年)满后无息一次性付清。如在一月内未付清,湖乡合作社支付违约金5000元,以每天计算。争议解决方式为依法向岳西县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2月10日,岳西县缘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28日业主湖乡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文华及监理单位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进生下达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始施工。2013年4月5日,缘生建筑公司向湖乡合作社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湖乡合作社于2013年4月11日在该报告中加盖了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李文华签名。该报告“综合验收结论”记录为“合格”。2013年5月17日,缘生建筑公司向湖乡合作社送达了“岳西县湖乡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我司承建贵单位的综合楼工程,现已完成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因部分未完分项工程不在我司承包范围之内,暂不能办理竣工验收,请贵单位按照约定将完成的工程款给付我司为盼”催款函一份,湖乡合作社李前进在上签名。后湖乡合作社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2013年9月3日,缘生建筑公司就增加工程制作了46587.81元工程决算表,并于同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缘生建筑公司与湖乡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湖乡合作社综合楼工程(主体),合法有效。2013年4月11日湖乡合作社在缘生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中记录为合格,说明缘生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缘生建筑公司要求湖乡合作社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导致湖乡合作社综合楼整体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是由于湖乡合作社另行发包的配套工程没有竣工,责任不在缘生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一年)满后无息一次性付清。如在一月内未付清,湖乡合作社支付违约金…,即言工程验收合格后湖乡合作社应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价款的95%,另5%作为保修金在一年后支付。缘生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湖乡合作社在2013年4月11日验收合格,湖乡合作社应在2013年5月11日前支付977000的95%即928150元工程款,而至缘生建筑公司起诉时湖乡合作社仅付100000元,显属违约,湖乡合作社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缘生建筑公司考虑湖乡合作社实际情况,主动将违约金日5000元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未损害违约方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守约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要求赔偿损失不予支持。缘生建筑公司未证明湖乡合作社给其造成多大损失,其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又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缘生建筑公司诉请5%余款一并支付,因合同约定该款作为保修金需待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故目前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该部分请求不应支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条规定了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工程价款,不及于违约金、利息等损失,故缘生建筑公司要求对违约金、利息在拍卖工程价款中优先受偿,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外变更工程量46587.81元,尚未经湖乡合作社确认,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西县湖乡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原告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2815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3年5月12日起按月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二、原告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就拍卖湖乡合作社综合楼工程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0元,由被告岳西县湖乡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球人民陪审员 刘王送人民陪审员 储德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宏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