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民、郭俊海、李国栋、杨东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民,郭俊海,李国栋,杨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民被执行人郭俊海被执行人李国栋被执行人杨东方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民、郭俊海、李国栋、杨东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东营仲裁委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2)东仲裁字第452号裁决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2012)东仲裁字第452号裁决书由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