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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方惠祥与储小生、廖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惠祥,储小生,廖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711-2号原告方惠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强。被告储小生。被告廖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惠祥与被告储小生、廖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惠祥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储小生、廖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惠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惠祥撤回对被告储小生、廖丽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保全费人民币620元,合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方惠祥负担。审 判 长  陆少伟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