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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四终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帅军因与被上诉人岳明新借用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帅军,岳明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帅军,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明新,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喜豪,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帅军因与被上诉人岳明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按法定时间于2013年1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28日开庭,上诉人刘帅军在2013年11月24日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元,由刘帅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