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终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帅军因与被上诉人岳明新借用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帅军,岳明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帅军,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明新,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喜豪,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帅军因与被上诉人岳明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按法定时间于2013年1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28日开庭,上诉人刘帅军在2013年11月24日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元,由刘帅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