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龙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熊伟伟与王文巍、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伟,王文巍,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熊伟伟,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珍维,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文巍,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曹兰英,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熊伟伟与被告王文巍、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巍、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伟对被告王文巍、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伟伟负担。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