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汤亮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商初字第824号原告:汤亮。委托代理人:郑允杰,日照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关富强路3号。代表人:钟博,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开民,1972年7月14日,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亮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汤亮自愿负担。审判员 郑淑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