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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7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741-2号原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民,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明国,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邓贤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亮,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帐户予以解除冻结。二、对原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宝福路118号的土地予以解封。三、对原告中铁宝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20万元银行汇票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旭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