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邢东执提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杜某甲等3人与杜某丁继承执行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邢东执提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甲,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申请执行人杜某乙,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杜某丙,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西县。被执行人杜某丁,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邢东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某丁应当承担诉讼费5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杜某丁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应由被执行人杜某丁领取杜建勋的抚恤金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