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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奥世荣与樊治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世荣,樊治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奥世荣,男,汉族,住神木镇。被告樊治家,男,汉族,住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奥世荣与樊治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奥世荣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世荣撤回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6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云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