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召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万金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莲,万金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召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张玉莲,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万金镇卫生院。委托代理人王建伟,万金卫生院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莲诉被告万金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莲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玉莲负担。审 判 员 张 辉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郭贵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素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