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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建胜诉朱铁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胜,朱铁群,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刘建胜,男。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铁群,男。被告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帅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胜与被告朱铁群、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建胜负担。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