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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法民初字第03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攀鹏与李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鹏,李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3296号原告王攀鹏,男,土家族,生于1995年12月20日。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李晓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攀鹏诉被告李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程程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攀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仁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攀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攀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攀鹏。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