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4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姚美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姚美贤,北京洲际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165号原告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25层2808。法定代表人姜水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大平,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姚美贤,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兴,北京市坤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洲际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002室。法定代表人王春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培纪,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通达公司)与被告姚美贤、北京洲际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蓝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洲际蓝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原告盛世通达公司与被告洲际蓝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情况,而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洲际蓝天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被告洲际蓝天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同一诉讼的两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虽然在未经过实体审理之前无法确定原告盛世通达公司与被告姚美贤、洲际蓝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虽然本案被告洲际蓝天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但本案另一被告姚美贤认可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而原告选择被告姚美贤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洲际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