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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小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小字第345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黎明三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刘斌。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卜文红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任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