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王作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王作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蓉。委托代理人:章维国。被告:王作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付清本案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作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