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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贾爱民与贾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民,贾连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贾爱民。委托代理人柴如雪、管军燕,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连海。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民诉被告贾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爱民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贾爱民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