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贾爱民与贾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民,贾连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贾爱民。委托代理人柴如雪、管军燕,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连海。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民诉被告贾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爱民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贾爱民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文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