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华与任星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任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汉族。被执行人任星星,男,汉族。张华与任星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华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度抚育费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任星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任星星自觉将7800元打入张华的存折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孩子2013年度抚育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王世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