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建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山,遵化市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廷来,李德双,王贺全,李德来,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山,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廷来,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奇,经理。被执行人郑廷来,唐山晨宏实业人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双,农民。被执行人王贺全,农民。被执行人李德来,农民。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浩,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林建山与被执行人遵化市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遵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418万元,诉讼费6790,执行费38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再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立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