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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鄢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沈XX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鄢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X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远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沈XX到鄢陵县陈化店镇初级中学新教师公寓的西墙边,将许昌县陈曹乡邹家村村民邹B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755元。案发后,电动三轮车已追退。2、2013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沈XX到鄢陵县陈化店镇初级中学大门西边便道上,将陈化店镇东明义村6组村民郑C的一辆红色爬坡王型电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2579元。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已追退。3、2013年8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沈XX到鄢陵县陈化店镇初级中学大门东边便道上,将鄢陵县陈化店镇陈化店村2组村民杨D的一辆红色鸿舟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2723元。案发后,电动三轮车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B、杨D、郑E、郑C陈述、证人闫F、郑G证言、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豫鄢价证鉴字(2013)第09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鄢陵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沈XX、陈小四、闫F、邹B、郑G、郑C、郑H、郑E、杨D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鄢陵县公安局柏梁中心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条、被盗电动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