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带、罗素嫩等与刘炳辉、刘守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李带,农民。委托代理人魏丽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素嫩,肇庆市金鼎龙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原告何淑燕,岭南大学财经学院大一学生。原告何淑仪,高中学生。被告刘炳辉。被告刘守斌,、郑营路以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新区北海南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带、罗素嫩、何淑燕、何淑仪与被告刘炳辉、刘守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炳辉、刘守斌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炳辉、刘守斌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