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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执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邱秀勇与何新玉、王云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秀勇,何新玉,王云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215号申请执行人邱秀勇,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何新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云家,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新玉、王家云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万斌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