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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宣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基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宣安;成基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宣安,女,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成基明,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55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成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基明支付人民币97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成基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基明存款人民币1,04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