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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2013]紫执字第00134号李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紫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谭某某,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李某某租赁费3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某下落不明,对案件诉讼中冻结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存款账户的存款8000元予以执行,下余部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按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谭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苏武榜执行员  杨 全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寇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