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房维宁与周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维宁,周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839号原告房维宁,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一刚,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维宁诉被告周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维宁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一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维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维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房维宁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