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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涟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交通事故,2013年6月30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3年7月11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3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16许,被告人李某甲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379**大型普通客车从涟源市城区驶往涟源市荷塘镇塘湾方向,行驶至涟源市荷塘镇弄子村地段时,因不按规定会车,与相向行驶的李某乙搭乘李某丁的湘KQ64**普通两轮摩托相撞,造成李某丁死亡,李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7月8日,李某甲与李某丁的家属及伤者李某乙的家属达成调解,共计赔偿了李某丁家属4087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如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报告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甲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丁的家属及伤者李某乙的家属达成调解,赔偿了经济损失4087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视为被告人李某甲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周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