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金桂云与郑广安、遆大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桂云,郑广安,遆大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桂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广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遆大存,上诉人金桂云因与被上诉人郑广安、遆大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金桂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燕,被上诉人郑广安、遆大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退还金桂云。审 判 长 李瑞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