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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金桂云与郑广安、遆大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桂云,郑广安,遆大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桂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广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遆大存,上诉人金桂云因与被上诉人郑广安、遆大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金桂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燕,被上诉人郑广安、遆大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退还金桂云。审 判 长  李瑞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