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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辩护人徐光华,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刑诉字(2013)第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徐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伙同黄XX驾车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董XX等人承建的2号路涵洞项目部建筑工地,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将该工地上的扣件200套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的200套扣件价值1,120.00元。2、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伙同黄XX驾车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刘XX等人承建的4号路边坡项目部建筑工地,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将该工地上的扣件200套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的200套扣件价值1,120.00元。3、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周某伙同一个叫“二孃”的女子驾车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冯XX等人承建的5号还房小区项目部建筑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上的扣件200套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的200套扣件价值1,120.00元。4、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伙同黄某某、王某驾车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米兰社区张XX等人承建的金阳城商住楼项目部建筑工地,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将该工地上的扣件380套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的380套扣件价值2,128.00元。5、2013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伙同一个叫“二孃”的女子驾车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董XX等人承建的l号路436涵洞项目部建筑工地,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将该工地上的扣件120套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的120套扣件价值672.00元。6、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伙同黄某某驾车窜至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合溪坝村皂角井组冯X等人承建的高新快线项目部建筑工地,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将该工地上的扣件130套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的130套扣件价值728.00元。7、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周某伙同一个叫“二孃”的女子、黄某某驾车窜至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付XX等人承建的遵义市工商联办公楼项目部建筑工地,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将该工地上的扣件220套盗走。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的220套扣件价值1,232.00元。8、2013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驾驶自己的贵CBD3**灰色长安车窜至游XX承建的遵义县山盆镇中心卫生院项目部建筑工地,趁该工地无人看守之机,将该工地上的扣件930套盗走,驾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准备销赃被遵义县公安局查获。经遵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窃的930套扣件价值5,208.00元。综上,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8次,涉案金额13,3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游XX、董XX、张XX、刘XX、冯XX、付XX、冯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尚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时保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施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