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杨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靳某某,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黎城县广盛苑。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黎城县广盛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玉虎审判员 杨明伟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云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