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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黎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杨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靳某某,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黎城县广盛苑。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黎城县广盛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玉虎审判员  杨明伟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云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