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勾德仁与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德仁,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发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勾德仁。委托代理人勾建国,系勾德仁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家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勾德仁与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发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勾德仁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勾德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德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勾德仁负担。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 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