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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子明诉王怀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明,王怀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蒋子明,男,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王怀民,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子明与被告王怀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子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