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子明诉王怀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明,王怀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蒋子明,男,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王怀民,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子明与被告王怀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子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