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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经济联合社与唐山市绿时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经济联合社,唐山市绿时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法定代表人贾秀芹,主任。被告唐山市绿时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胡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刘佳昆,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唐山市绿时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经济联合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李树国审判员  韩 阳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