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与陆新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曹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新华。原审被告邱学军。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四民初字第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