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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作金与吴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作金,吴锦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85号原告吕作金,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吴锦慧,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作金与被告吴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仁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