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知信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牟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知信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牟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河南知信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董事长。被告牟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知信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牟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知信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娄季林审 判 员 毛冠惠陪 审 员 和绍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建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