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张珍祥与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珍祥,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珍祥,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忠亮,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国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华,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张珍祥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珍祥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珍祥自愿撤回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上诉,系上诉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珍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珍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亚萍代理审判员 田洪山代理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