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72号原告任某某,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彪人民陪审员 陈艳阳人民陪���员杜士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