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陈燕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16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燕红(外号黑狗),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8月22日因吸毒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1月14日因盗窃、吸毒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9月23日因吸毒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7月7日因吸毒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9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抓获,因吸毒于次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3)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燕红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霖、被告人陈燕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燕红到龙海市某幼儿园门口,盗走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ECF***尊龙牌二轮摩托车(价值294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还失主。2、2013年7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燕红到龙海市某超市门口,盗走一辆豪达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150元),后销赃得款15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3、2013年7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燕红到龙海市某超市门口,在欲盗窃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凤凰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价值150元)时被警察当场查获,犯罪未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0)龙刑初字第192号、(2011)龙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书,领条等书证;证人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甘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燕红在某超市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时被当场抓获,对该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评判。被告人陈燕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燕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条盗窃事实(价值2940元),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燕红盗窃的财物已被追回。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燕红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燕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扳手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聪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