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临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杨淑娟与徐义、吴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娟,徐义,吴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杨淑娟。委托代理人:江治良。被告:徐义。被告:吴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娟诉被告徐义、吴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杨淑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