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潍坊旭日爱普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旭日爱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通济门电子商业街7号楼17号。法定代表人黄素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驻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567号。法定代表人谢俊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旭日爱普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寒商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宝光 微信公众号“”